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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把“反悔权”当“万能药”

别把“反悔权”当“万能药”

针对近年电视、网络购物兴起,引发投诉居高不下的状况,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赋予了消费者“反悔权”。一时间,人们以为有了“反悔权”,电视、网络购物风险就小多了。

其实不然。由于电视、网络购物容易引发消费者消费冲动,由于大多数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性缺乏辨认,消费者收到货物就后悔的概率很高。笔者的邻居郭先生,听说养生锅保健效果好,一时冲动就在某电视购物频道购买了一款养生锅。电视介绍说,这款养生锅为干烧锅,采用物理温控技术,无水干烧,对食物所含营养成分破坏极小。但货到后,张先生发现这款养生锅根本无法干烧,联系售后退货也一直没有消息。于是,只得求助消协保护。

消协工作人员发现郭先生收到商品还未超过7天,根据新《消法》规定,符合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范围。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电视购物商家联系,要求商家根据新《消法》规定无条件办理退货。但商家回复,没有在销售台账中查询到投诉人郭先生的购买记录,所以无法退货。消协工作人员将情况反馈给郭先生,要求其提供购买商品的准确信息,以帮助其解决退货问题。

由此可见,“反悔权”并非维权“万能药”,维权效果并不理想。消费者必须弄明白,“反悔权”不是绝对的。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,不适用无理由退货。如为消费者定制的商品,鲜活易腐的商品,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,交付的报纸、期刊等,都不在无理由退货之列。消费者通过网络、电视、电话、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时,一定要认清商品是否属于“七天无理由退货”的范围,要退货的商品应当保持完好,同时保留好相应的购物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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